中外合作开办学前教育机构审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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办理对象
无
办理条件
1.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(大陆境内)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,在各行政区域内面向社会举办中外合作开办教育机构,由各区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。
2.申请举办中外合作学前教育机构的个人,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,无违规办学的经历。申请举办中外合作开办学前教育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,企事业经营状况良好,且无违规办学的经历。 3.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,具备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》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。
所需材料
无
办件类型
无
办理时限
承诺期限: 1
法定期限: 90
许可数量限制
无
中介机构信息
无
办事窗口
无
收费标准
不收费
主管部门
浈江区教育局
实施机构
无
办理依据
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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